(2016)皖10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斯卫军与高国平、冯家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卫军,高国平,冯家明,金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斯卫军,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国平,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冯家明,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金富宝,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国平、冯家明、金富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国平、冯家明、金富宝存款4388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