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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扣小申请执行马四兰、马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扣小,马四兰,马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魏扣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马四兰,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马二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于魏扣小申请执行马四兰、马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四兰、马二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四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