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689号原告胡某,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伟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