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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220号原告:刘某,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宿州市埇桥区桃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魏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原告江苏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广文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