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苍溪执字第7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家洪与被执行人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赔偿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洪,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苍溪执字第799-2号申请执行人:邓家洪,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家洪与被执行人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苍溪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兑现62718.00元,暂无履行能力兑现下余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苍劳人仲案(2016)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