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2233号原告: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丽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强。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高压配电柜款208793元、违约金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配电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10KV高压盘柜,被告分三期向原告付款。原告按照《高压配电柜销售合同》及该合同签订后期的延期情况,正常履行了原告方的合同义务;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已经超过一年的保质期。但被告仍有208793元款项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具文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请求的208793元,应该再减去两笔,一笔是3000元,一笔是12250元,剩下的数额我们认可,愿意还,但是现在没有能力还,对于违约金既然有合同约定,我们希望原告能够减免。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高压配电柜销售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厂区专线项目的10KV高压盘柜事宜,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条款如下:一、机件规格及数量1.产品制造商: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2.……4、数量:8台。二、价格及付款币种1.总价:人民币柒拾柒万壹仟玖佰捌拾叁元整……2.……不含安装费。三、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1.双方统一,总价款分作3期支付:第一期:甲方……第二期:……第三期:……2.如甲方……付款。3.上述款项……家访。4.甲方的付款……义务。四、出货日期及排产条件1.机件……2.排产条件:合同生效后……五、交货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六、出货运输方式……七、所有权转移对于双方……属于乙方。八、合同规格及出货日期变更1.甲方如需……合同执行。2.乙方如需……书面同意。九、机件的验收标准及方式1.机件到达甲方……确认。2.乙方应会同……完好性。3.开箱验收时……验收标准。4.乙方未会同……验收标准。十、产品质量保证1.乙方……要求。2.产品质量……服务。十一、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全部货款。2.乙方收取定金……定金。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逾期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4.乙方未……承担违约金。十二、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除外。2.本合同……客观情况。十三、技术约定1.合同生效……合同。…………16.本合同……印花税自贴。需方: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加盖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供方: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加盖湘潭开关厂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潭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完全履行了合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下欠193543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的义务。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的《高压配电柜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而被告仍下欠部分货款不予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当支付的下欠款项具体数额问题,根据庭审中情况,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其准确数额应为193543元。关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问题,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日万分之五,应按照其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来支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及合同约定,第一笔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本金为270194元,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被告2015年7月8日支付50000元之日止,总计支付金额为28505.46元;第二笔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本金为220194元,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起至被告2015年10月3日支付50000元之日止,总计支付金额为9468.34元;第三笔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本金为170194元,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被告2016年2月6日支付3000元之日止,总计支付金额为10637.12元;第四笔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本金为167194元,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总计支付金额为14796.66元;第五笔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本金为38599元,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总计支付金额为4554.68元;以上五笔违约金总计为67962.26元,该数额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因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现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潭开关厂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十九万三千五百四十三元及违约金(2016年8月1日前应支付的违约金67962.26元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未偿还货款金额日息万分之五计付)。二、驳回原告潭开关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金桂特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