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戴志娥与李美英、陈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娥,李美英,陈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746号原告:戴志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美英。被告:陈家荣。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字,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娥诉被告李美英、陈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志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志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志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1450.5元,由戴志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