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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戴志娥与李美英、陈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娥,李美英,陈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746号原告:戴志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美英。被告:陈家荣。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字,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娥诉被告李美英、陈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志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志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志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1450.5元,由戴志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