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飞诉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624号原告张飞,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被告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裴登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飞与被告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飞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 判 长 丁 洁审 判 员 周淑琴人民陪审员 吕新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