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秀与周华珍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周华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华珍,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王秀因与被申请人周华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5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申请再审称:永川区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为无效协议。第一、王秀与周华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第二、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楼梯间屋面管理使用权属周华珍与其他业主共有,周华珍无权单独转让共有权利。第三、上述协议中,王秀只尽义务,未享有相应权利,违反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第四、一、二审判决认为王秀为排除周华珍对楼梯间屋面的管理使用权向周华珍支付补偿费用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周华珍提交意见称:楼梯间原设计为三层,属周华珍个人所有。但在施工期间改为四层,致使其楼梯间被封死,楼梯间屋面在王秀室内,由王秀独家使用。由于楼梯间长期漏水,相关部门协调多次,因产权属其个人所有,让其自行维修,但楼梯间被封堵,只能从王秀室内才能上屋面进行维修,王秀不允许通过,双方发生抓扯,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才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本案所涉周华珍使用楼梯间的屋面仅王秀及家人可以使用。双方因该屋面的使用发生纠纷,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XX派出所调解,周华珍为了化解邻里纠纷放弃了其对涉案楼梯间屋面的管理使用权,王秀为排除周华珍对楼梯间屋面的管理使用权,双方达成王秀向周华珍支付补偿费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XX派出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系对周华珍和王秀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的一种确认,其性质并不影响周华珍与王秀之间达成合意,故王秀提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