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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0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俊然与王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然,王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0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俊然,男。被执行人王昭,男。关于马俊然申请执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昭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昭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