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0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俊然与王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然,王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0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俊然,男。被执行人王昭,男。关于马俊然申请执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昭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昭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