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诉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1117号原告: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卢兴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原告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木材款77,146.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木材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小径木。2015年9月18日、9月26日,原告给被告送去两车木材,合计货款77,146.8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货款。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小经木,每米1200元。2015年9月18日、9月26日,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分两次给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送去木材合计1394根,合计64.289立方米。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共计欠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木材款77,146.8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协议书、鼎元煤矿木材来料检验明细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且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交付了木材,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要求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给付木材款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给付磐石市宏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木材款77,14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00元,由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