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4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亮与左宇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左宇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826号原告:刘亮,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左宇洪,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负责人:张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亮与被告左宇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亮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