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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树花与张彬、卢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花,张彬,卢春彦,李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92号原告:张树花,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张彬,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卢春彦,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李世峰,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花与被告张彬、卢春彦、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彬、卢春彦、李世峰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彬、卢春彦、李世峰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阴恒军提供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账号:01×××93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阴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