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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邹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督20号申请人:邹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纺织品公司家属院。被申请人:王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号闽发汉江国际*幢*单元***层右室。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7日发出(2016)鄂0606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多方联系均无法上王某,致使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王某,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由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鄂0606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83元,由申请人邹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泽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