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斯贝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高超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斯贝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高超,王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211号原告: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景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斯贝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超,职务不详。被告:高超。被告:王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斯贝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高超、王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银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