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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学标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标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学标,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彭清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学标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魏学标及其辩护人彭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学标在中山市因非法行医已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3月20日被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过两次。2016年1月始,魏学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又继续在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冲尾市场33号商铺内非法行医从事诊疗活动,自2014年非法行医以来,至今共获利人民币约1万多元。2016年5月16日,魏学标在上述诊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3名正在被诊疗的患者,并缴获一批药物和��疗器械等。归案后,魏学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学标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学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学标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没收。魏学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魏学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学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魏学标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文虎吴蕊蕊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