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立波与吕书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波,吕书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719号原告:曹立波,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人社局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吕书春,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波诉被告吕书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曹立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曹立波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