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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立波与吕书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波,吕书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719号原告:曹立波,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人社局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吕书春,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波诉被告吕书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曹立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曹立波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