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素珍与刘昌和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珍,刘昌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陈素珍。被执行人刘昌和。申请执行人陈素珍与被执行人刘昌和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109.43元,未结标的额4109.4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柯昌志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字5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