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恢159号程保建与高山、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保建,高山,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程保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山,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治国,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保建与被执行人高山、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登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山、高治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山、高治国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