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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但汉杰与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汉杰,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但汉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基琳,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但汉杰与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名下财产已被查封暂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