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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崇义与李国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崇义,李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赵崇义,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国瑞,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赵崇义申请执行李国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崇义因与被执行人李国瑞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02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