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崇义与李国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崇义,李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赵崇义,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国瑞,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赵崇义申请执行李国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崇义因与被执行人李国瑞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02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