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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邸青春与被上诉人卢玉祥、付凤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邸青春,卢玉祥,付凤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邸青春,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永成(系上诉人儿子),1977年3月19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玉祥,男,1954年4月21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凤芝,女,1953年4月25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小川,男,1987年1月14日生,满族,住江苏省连云港连云区。上诉人邸青春因与被上诉人卢玉祥、付凤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租金,原审判决是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3500元,原判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程序存在不当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邸青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刘 飞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