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成铭与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铭,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522号原告:孙成铭,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公民身份号码:×××3015。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雅,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苏天助。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孙成铭与被告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孙成铭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铭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孙成铭负担。审判员 苏倩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