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禇莉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扎兰屯市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禇莉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扎兰屯市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599号原告:禇莉萍,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宏红,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负责人:王怀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扎兰屯市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丁玉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禇莉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被告扎兰屯市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江峰审 判 员 于国民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