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兰炳伍与张国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炳伍,张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兰炳伍,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4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兰炳伍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国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国均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的执行兑现款306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