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永刚与深圳市信得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刚,深圳市信得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264号原告徐永刚,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鹏基单身公寓**栋***房原**栋,身份证号码5111261979********。被告深圳市信得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25号亚尼斯大厦后座三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0950T。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格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