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永刚与深圳市信得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刚,深圳市信得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264号原告徐永刚,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鹏基单身公寓**栋***房原**栋,身份证号码5111261979********。被告深圳市信得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25号亚尼斯大厦后座三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0950T。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格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