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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静与顾小琴、朱小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静,顾小琴,朱小萍,郁冬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84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许静。被执行人顾小琴。被执行人朱小萍。被执行人郁冬君。申请执行人许静与被执行人顾小琴、朱小萍、郁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门开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顾小琴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6.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330元(已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衣雪声、朱小萍与案外人衣雪声共的名下的海门市运杰·龙馨园5幢0602室房产及海门市龙馨家园2幢3302室房产;同日,查封了登记在施吉��、郁冬君与案外人施吉峰名下的海门市名人苑107幢301室房产及登记在郁冬君名下的海门市解放路22号房产;同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顾小琴名下的海门市世纪光华苑204幢407室、507室房产及海门市静海路391-36、391-42房产。于2016年5月23日,查封了登记在顾小琴名下的南通市友谊家园31幢商业102室、203室房产。于2016年7月12日,查封了登记在顾小琴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苏F×××××、苏F×××××汽车三辆。上述查封的房产、车辆在本案中系均轮候查封,此前已有多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顾小琴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再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轮侯查封的财产外,均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因欠债较多,在本院有多起未结案件。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许静与被执行人朱小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只要朱小���能于2016年8月底前还款人民币2万元;于2017年年底前还款人民币10万元,总计还款人民币12万元,则朱小萍不再对(2015)门开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许静与被执行人郁冬君也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郁冬君总计还款人民币12万元后,不再对(2015)门开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当即履行了人民币3万元,并对余款的归还作了计划,事后,因郁冬君不能按约履行,他们又重新自行进行了协商,郁冬君用酒抵偿了欠款人民币9万元,货物已自行交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三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上述查封的车辆、房产,本案系轮侯查封,且他人在房产上还享有抵押权,即便处分也无益于案涉债权的实现。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小萍、郁冬君已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门开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小萍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顾小琴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建宇特别提示:本案中查封的衣雪声、朱小萍名下的海门市运杰·龙馨园5幢0602室房产及海门市龙馨家园2幢3302室房产、顾小琴名下的海门市世纪光华苑204幢407室、507室房产及海门市静海路391-36、391-42房产的有效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查封的顾小琴名下的南通市友��家园31幢商业102室、203室房产的有效期至2019年5月22日止;查封的顾小琴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苏F×××××、苏F×××××三辆汽车的有效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至期,如本案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的,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