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9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90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定表人王同穆,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黑林铺镇昭宗村昭宗路112号。委托代理人赵启庆,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剑波,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新平坝村文砚公路(神马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山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601执9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吴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那洪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