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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与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492号原告: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黄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830113092。法定代表人:郝建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工贸区海棠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300400001106。原告安徽柏邦钛白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邦斌审 判 员  赵 虎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