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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洪照与张建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照,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526号申请人:胡洪照。被申请人:张建军。原告胡洪照诉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洪照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张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洪照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洪照对被申请人张建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