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洪照与张建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照,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526号申请人:胡洪照。被申请人:张建军。原告胡洪照诉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洪照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张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洪照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洪照对被申请人张建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