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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与上虞市永铸建材有限公司、黄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上虞市永铸建材有限公司,黄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异30号案外人:胡利群。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原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负责人陶国均,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永铸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尧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尧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原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与被执行人上虞市永铸建材有限公司、黄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胡利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胡利群称,因被执行人黄尧荣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其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世纪城东区20幢105室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2011年1月3日,案外人与黄尧荣就上述房产(含车库、附房)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案外人按约支付65万元房款(其中现金55万元,借款抵房款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贷款到期后办理房产转户手续,后因其他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3月,案外人委托绍兴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共花费装修费用11万元。现法院已将上述房产(含装潢)进行司法拍卖。对此,案外人胡利群请求将上述被拍卖房产的装修款返还给案外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与被执行人上虞市永铸建材有限公司、黄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726号,执行依据(2014)绍虞东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黄尧荣名下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世纪城20幢105室房地产(含房屋装修)进行了评估,得出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含房屋装修)为1003437元,其中该房屋价值(不含装修)940567元,该房屋装修价值62870元{详见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平正估价(2015)QT字2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后本院对该多元世纪城20幢105室房地产(含房屋装修)进行拍卖,得拍卖款人民币63万元。另查明,2011年1月3日,案外人胡利群与黄尧荣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向黄尧荣购买位于多元世纪城20幢105室房地产,但未办理该房地产过户手续。后案外人胡利群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装修。本院认为,案外人胡利群依据房地产买卖协议,对案涉位于多元世纪城20幢105室房地产进行装修,对该房屋装修的财产价值享有权利。案外人胡利群主张本院拍卖案涉房地产(含装修)所得款项中的装修部分拍卖款39472.43元{630000×(62870÷1003437)=39472.43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世纪城20幢105室房地产(含装修)拍卖款中装修部分款项39472.43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张荣审 判 员  陈卫星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