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全师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华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全师,厦门市华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段全师,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厦门市华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溪西村山尾社,组织机构代码76172515-3。法定代表人:邱当华。申请执行人段全师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华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6)09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华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65.66元(包括本金6215.66元、执行费50元)及相应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