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申字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阿拉坦胡雅嘎与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阿拉坦胡雅嘎,王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字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阿拉坦胡雅嘎。委托代理人阿木仁朝格图,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旭东,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阿拉坦胡雅嘎与被申请人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们一审开庭时由于不可归责申请人的原因而没有出庭,从而定案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且证据有瑕疵,王旭东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赛因宝音,请求追加当事人,再审此案。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此案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原一审判决,综上,阿拉坦胡雅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阿拉坦胡雅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文清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莉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