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口灏天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口灏天汽车有限公司,黄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营口灏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法定代表人:林道芬。被执行人:黄妙平,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浦城县人,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营口灏天汽车有限公司、黄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