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昌华与邓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华,邓蓉,吴广民,张亮,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徐昌华,男,满族,现住锡市。委托代理人段德金。被执行人邓蓉,女,汉族,现住锡市。被执行人吴广民,男,汉族,现住锡市。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现住锡市。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芦磊。申请执行人徐昌华与被执行人邓蓉、吴广民、张亮、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昌华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蓉、吴广民、张亮、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民三终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胜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