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长滨与董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滨,董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滨,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董锡杰,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长滨与董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董锡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法院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董锡杰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