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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师范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师范大学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45号原告: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158号1栋3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师范大学,住所地:南昌市紫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梅国平,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颜三忠,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西师范大学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洪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原告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914元,减半收取177457元,由原告江西省万基景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