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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可虎与夏金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虎,夏金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692号原告:赵可虎,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夏金元,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虎与被告夏金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可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可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可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