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可虎与夏金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虎,夏金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692号原告:赵可虎,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夏金元,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虎与被告夏金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可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可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可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