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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飞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飞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飞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飞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飞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飞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