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4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耀明与谢奕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明,谢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977号申请执行人:李耀明,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彭文良,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奕祥,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耀明与被执行人谢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奕祥应支付89500元、以89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3日起至履行日止计付的利息、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律师费6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3.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西横县,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9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