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执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刘金光、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69号(2016)吉01执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金光,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张晓玲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晓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