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XX、丁昭月与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丁昭月,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民初1012号原告:XX,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丁昭月,女,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五一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世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丽萍,女,系该公司经营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钧,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XX、丁昭月与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丁昭月,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丽萍、杨文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丁昭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2-31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12901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首付款192901元从2010年11月8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利息58462.83元;4.由被告支付原告按揭房款420000元从2012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利息63294.9元;5.由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167628.27元;6.由被告从2016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违约金;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个旧市龙腾福地小区房屋,并于合同签订前2011年9月10日交付首付款192901元,2013年1月23日办理银行按揭后交付房款420000元,合计612901元。因被告至今未提交房屋验收合格手续,且房屋配套设施处于停工状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来院。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购房屋已经完工可以交房,因原告未接收房屋应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其逾期交房愿意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款的0.01%乘以逾期天数支付,约定过高应适当减少。其愿按购房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本院认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认XX、丁昭月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XX、丁昭月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原告)。第十条约定:“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以电话形式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本案被告于2014年6月29日电话通知原告交接房屋,但至今被告未能提交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证明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约定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辩解,按照双方的约定,若一方违约按合同价款总价15%支付违约金,即612901元×15%=91935.15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XX、丁昭月与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二、由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丁昭月购房款61290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由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丁昭月首付款192901元的利息58462.83元。四、由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丁昭月按揭房款420000元的利息63294.90元。五、由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丁昭月违约金9193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12元,由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