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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纪红军与李玉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红军,李玉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纪红军,男,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玉俭,男,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纪红军与被执行人李玉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李玉俭偿还纪红军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0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之1.75的利率标准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8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俭的银行存款13322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之1.75的利率标准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