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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德中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赵军庆与德州金源医药酒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庆,德州金源医药酒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德中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赵军庆被执行人:德州金源医药酒精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赵军庆申请执行德州金源医药酒精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军庆申请执行德州金源医药酒精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指定由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战军审判员  韩金明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