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崔海涛与赵家富、程潇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涛,赵家富,程潇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919号原告崔海涛,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家富,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潇潇,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海涛与被告赵家富、程潇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崔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27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2016年1月9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27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赵家富、程潇潇身份、地址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在本院限期内原告仍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及相关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