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福州欢乐跑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欢乐跑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郑耀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民初3121号原告:福州欢乐跑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余小铃,董事长。被告:郑耀,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福州欢乐跑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余小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7100元、违章罚款2100元,总计1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租赁一部车牌号A6011K的轿车,租期为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8月15日,每月租金为4300元,按照约定被告应支付30100元,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章罚款2100元,按照合同约定该损失由被告承担。至2014年7月22日至,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3000元,故仍欠原告192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未作答辩。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之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租赁汽车,每月租金4300元,车辆出场时间2014年1月2日,回场时间2014年8月15日。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23日,被告多次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13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合同签订时并未约定具体租期,合同中”回场时间”系原告收回租赁车辆时所填写;涉案车辆已出售,现无法查询到违章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车辆租赁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车辆义务,被告也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被告未及时结清应付车辆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欠车辆租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应由被告支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州欢乐跑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17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负担125元,原告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雅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