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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继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波,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本市赛罕区。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0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波犯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广、马秉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刘继波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财经学院家属楼502室,冒充房东与被害人黄某签订租房合同,骗取黄某租金人民币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继波的亲属将84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2013年10月,被告人刘继波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捕,通过网络搜索到办假证人的电话并取得联系,花费人民币400多元伪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2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1本、姓名为刘明涛的身份证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继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军官证2本、车辆驾驶证1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继波已将84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五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继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