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杜付荣诉被告尚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付荣,尚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339号原告:杜付荣,男,1989年8月4日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被告:尚春艳,女,1988年2月29日生,住甘肃省文县。原告杜付荣与被告尚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杜付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平时关系较好,被告多次提出向原告借钱,原告碍于情面向其借钱共计15650元。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一星期内还钱,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原告无可奈何,只能诉诸法律依法维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欠条署名为尚艳,但其所起诉被告为尚春艳,不能确定尚艳和尚春艳为同一人,故可以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被告,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付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