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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立东与张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东,张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948号原告姜立东。委托代理人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东诉被告张运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 宙人民陪审员 薛 晶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