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立东与张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东,张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948号原告姜立东。委托代理人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东诉被告张运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 宙人民陪审员 薛 晶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