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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执52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亚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民,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52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民。被执行人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亚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亚民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向新 更多数据: